关于开展东莞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第六批)资质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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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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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我市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现开展第六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资质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的资质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5、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二、申请方式及受理单位
请有意向申请资质的社会组织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符合必要条件和优先条件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提交至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受理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联系人:孔月明
联系电话:0769-216682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3楼东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办公室
附件: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docx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6年5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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