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社会组织各项活动日趋活跃,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有关外事活动要求,各社会组织在开展各项重大活动及涉外活动时须认真履行事先报告职责,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报送相关附件及相关内容纸质资料);如有接受境外捐赠的,须在取得财政部门票据后,提交一份票据复印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1 社会团体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情况表.doc
附件2 基金会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情况表.doc
附件3 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情况表.doc
社团科(社会团体、基金会):0769-22019613;
民非科(民办非企业单位):0769-21669918。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