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的通知
作者: |
日期: 2017-06-27 |
来源: 本站 |
浏览字体: |
【大】、【中】、【小】 |
|
浏览次数:- |
|
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2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东府〔2017〕26号)的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社会组织办理上述业务,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清算)或申请由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清算)。从9月1日起,社会组织办理上述业务,如提供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或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我局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pdf.
2、《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2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东府〔2017〕26号).doc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