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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履行《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试点方案(已失效)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7-14 00:3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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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在民政领域的贯彻落实,履行好《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中的作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依据《〈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实施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发展战略,在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深化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与服务体制改革、率先建立现代社会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健全救灾救助体系、建立完善优抚安置双拥服务体系、做好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完善促进慈善和福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等八个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努力创新,推进我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既要保留和发扬优良传统,又要敢于突破思想认识上的障碍、路径上的依赖和利益格局上的制约,大胆探索推进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二)立足全局、体现特色。要立足为全省民政工作发展探路、统筹全市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谋划具有鲜明东莞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政工作。

(三)强化基础、科学前瞻。要在强化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坚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洞察民政工作发展新趋势,坚持用历史和前瞻的眼光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应对未来民政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四)依托项目、注重实效。要通过开发和打造一批品牌性项目,以此作为加快民政工作发展的重要载体,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投入。

(五)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既要从八个方面全面推进,又要集中优势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在一些重点行业、部门或领域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跨越,树立新榜样。

三、试点目标

从2009年9月起,至2012年底止,力争用3年多时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四、试点内容

(一)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

1、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

到2012年,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建立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办法,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探索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法。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实行异地商会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提高行政效率。2011年底前,将社区社会组织、慈善类和经济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使之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时可用存款证明代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减轻社区社会组织负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建立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2010年底,成立东莞市社会组织党委,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担任书记,接受同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党组的领导,统一管理本级行业协会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登记管理与党建工作一起抓;在同一系统或同一行业社会组织中建立社会组织党总支,社会组织党总支负责各个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党支部,有3名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独立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由多个同系统、同行业的社会组织联合组建党支部,也可编入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支部;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中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建立一套适应社会组织管理特点的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企工委)

(3)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和办法。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有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人、财、物及办公场所必须与政府部门分开,增强其社会性、民间性和自律性。2011年,初步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规范管理制度和社会团体规范运作机制;初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制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运作机制。2012年,全面建立现代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和行业协会规范运作机制。从2010年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达到一定等级的社会组织才能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对长期处于低等级的社会组织要逐步予以淘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机编办、市法制局)

2、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

2010年前,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机编办)

(1)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措施,初步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制度。

(2)2010年前,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由政府各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的事项及要求,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支付。

3、培育发展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

2012年前,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协助管理社区、服务居民的积极作用,满足社区居民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需要,促进社区居民人际关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机编办)

(1)2012年前,根据省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抓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探索开通优惠途径,支持和帮助公益性社会组织得以顺利进入社区领域,发挥其在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重要补充作用,确保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管理方式,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同时,将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运作经费纳入居委会运作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予以保障,鼓励社区公益性组织开展自助互动服务。

(3)到2012年,基层社区各种满足社区居民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组织普遍成立,基层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社会服务工作交由社区社会组织完成。

4、努力发挥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作用

到2010年,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1)2009年,开展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专题调研,提出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意见建议。

(2)从2010年开始,在选举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时,给社会组织安排一定名额,由民政部门按条件、程序推荐;政府部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一般都应吸收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与听证、论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5、发挥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12年前,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使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

(1)2010年,出台《东莞市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实施办法》。由市政府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与电子信息、电气机械、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造纸与纸制品、食品饮料、化工制品等我市八大制造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资助行业协会、商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举办专业会展、进行本行业的人才培训和合作交流等,以及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的购买服务。

(2)2010年开始规划建设,力争2012年底前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3)通过完善社会组织市场调节、公平竞争、资源配置、社会责任、产业创新、危机应对机制,实现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相适应,从而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和谐因素,排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4)加强深莞惠三地合作。通过共同搭建社会组织交流平台,联合建立社会组织联系机制;实行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三地互认;加强三地社工组织交流与合作;建立三地互认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建设三地诚信数据库和诚信记录公共查阅平台,实现商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6、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到2011年,制定有利于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社会组织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空间,加快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机编办、市财政局)

(1)2011年前,建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促进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2)2011年前,研究出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制定适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人员招聘等具体政策措施,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二)深化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与服务体制改革

1、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制改革

在社区设立 “社区政务服务中心”, 作为镇街政府(办事处)办事机构,负责现由村(居)委会承担的政务服务工作,为社区居民开展“一站式”服务。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内部居民自治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黄江镇、厚街镇)

(1)2009至2010年,以黄江、厚街两镇为试点,建立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理顺基层组织关系。试点镇结合实际,对辖区的村(社区)进行资源整合,设立若干个“政务服务中心”,并将原来由村(居)委行使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政务服务中心。

(2)2010年底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村级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社区政务服务中心职能、人员设置标准和管理方式、经费负担比例和补贴标准等。对政府部门下沉社区的工作进行清理,制定政务工作进入社区准入制度。

(3)2011年,在全市铺开村级体制改革。在城市化水平高的地区,以分离村级行政管理与发展经济职能为主要改革方向。按照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管理难度、历史沿革等标准,探索设立若干个政务服务中心,作为镇街一级政府服务办事机构,逐步并主要承担辖区内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城市化水平低的地区,以剥离村级行政管理为重点改革方向。按照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管理难度、历史沿革等标准,探索设立若干个政务服务中心,作为镇街一级政府服务办事机构,逐步并主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承担原辖区内村(居)委会承担的政府行政工作,解决社区(村)“行政化”问题。

2、推进城乡社区一体化建设

到2010年底,全市8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标准。到2012年,全市农村社区民主自治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全面覆盖城乡社区,全市60%以上的农村社区达到省“六好”标准。(责任单位:市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

(1)开展“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创建活动。2009年,成立“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督查小组,抓好创建工作的落实,争取创建50个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2010年,由市财政资助每个创建单位30万元,继续创建36个“六好”平安和谐社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长安、虎门、樟木头、塘厦、石龙、石碣、寮步、大朗、大岭山、桥头等镇街的城市社区100%创建成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其他镇70%以上的城市社区创建成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

(2)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2010年,以50个农村社区为试点,重点抓好农村民主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文明风尚建设,力争使农村社区服务设施达到“五个一”标准,即:有一个社区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一个文体活动室、一条室外健身路径、一个文体小广场、一所村民学校。 2010至2012年,继续抓好100个农村社区建设,力争到2012年,凤岗、清溪、常平、石碣、寮步、大朗、大岭山、桥头、横沥、东坑等镇80%的农村社区达到省“六好”标准,其他镇60%以上的农村社区达到省“六好”标准。

(3)加大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力度。到2012年,力争使全市所有村委会达到规范化建设目标:事务管理规范、规章制度规范、阵地建设规范、队伍建设规范。

3、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东莞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服务设施完善、服务中心工作规范、服务队伍健全、服务活动开展频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全市统一的社区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责任单位:市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

(1)2009年,选取10个社区为市级试点单位,开展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社区的服务设施要达到《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建有1个社区服务中心,组建10支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0次社区服务日活动。

(2)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鼓励发展基层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市、镇财政将社区服务项目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形式,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向其购买特定的社区公共服务。

(3)建立社区服务项目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在老年人服务、社区矫正、刑释戒毒人员的安置帮教等领域实行政府购买办法,并研究制定购买服务项目管理规定及绩效评估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购买服务项目。

(4)大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成立社区志愿服务站,市、镇街、社区(村)形成完善的社区志愿者服务网络。指导社区成立敬老、爱幼、助残、帮困、环保、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咨询等不同类型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当地户籍人口的10%。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者引导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的模式,提高志愿者服务专业水平。

(5)2010年,在204个城市社区中铺开;2011年,在全市383个农村社区铺开,形成全市统一的社区服务体系。

4、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体制机制

指导各居住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形成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基层自治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房管局)

(1)2010年,研究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制度,指导各居住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2)开展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形成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基层自治机制。

5、深入开展全国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到2012年,全市50%以上的城市社区按民政部的要求,创建成全国和谐社区示范单位。(责任单位:市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

(1)制定“全国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将任务分解到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创建任务。

(2)成立市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指导小组,对全市的创建单位进行督查指导,抓好创建工作的落实。

(3)2010年,在已被评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的社区中选取30个社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创建单位根据民政部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标准,查漏补缺,改进不足,争取通过民政部的检查验收。

(4)2011年,在已被评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的社区中再选取40个社区开展创建工作,争取完成创建任务的30%。

(5)2012年,在已被评为“省‘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的社区中继续选取50个社区开展创建工作,争取完成创建任务的50%。

(三)率先建立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社会工作人才配置机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逐步形成“民生导向、政府推动、民间运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社会工作发展格局,努力将东莞建成全省乃至全国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示范区。到2010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15%,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500名以上;到2012年底,全市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比例达到岗位总量的30%,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500名以上。

1.认真抓好社工试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集中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开展试点。通过试点,营造有利于社会工作发展的社会氛围,明确推行社会工作制度的工作重点,积累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工作制度提供政策依据,为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综治办,各有关镇街)

(1)2009年,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5个市直部门和莞城、石龙、虎门、东城、寮步、横沥等6个镇街开展首批试点。

(2)2010年,将市直试点范围扩大到卫生、司法、新莞人服务管理、禁毒帮教等9个领域,将镇街试点范围扩大到南城、万江等10个镇街,确保全市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500名。

(3)2011—201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争取到2012年底,全市在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500名以上。

2.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

根据社会工作发展需要,在贯彻执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为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确立坚实的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团市委)

(1)制定出台《东莞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东莞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岗位实施办法》,规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方式和程序。

(2)制定出台《东莞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培养管理办法》、《东莞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三年规划》,完善社工人才注册登记、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规范社工执业标准,健全社工人才激励机制。

(3)制定出台《东莞市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东莞市社工机构综合评估办法》、《东莞市社会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作为社工机构和社工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依据。

(4)制定出台适应社工机构特点的入户、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建设等具体政策,建立妥善解决社工入户、档案管理和党团关系转接等问题的制度规范。

(5)制定出台《东莞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位晋升实施细则》,健全社工人才职业晋升体系。

(6)制定出台《东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东莞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内部开发设置社工岗位作出统筹安排。

3.切实抓好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加快社会工作发展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和理解,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为社会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以全面培训、注重督导为指导思想,多层次、多方面开展社会工作教育培训,逐步提升有关人员从事或指导社会工作实践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各有关镇街)

(1)2009年,建成“东莞市社会工作网”,编印《社会工作文件资料选编》。2010年,编印《东莞市2009—2010年社工案例精选》。定期编印《东莞市社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社工宣传活动。

(2)2009—2012年,每年举办3—5期领导干部社会工作专题培训班,分层、分批对各镇街、市直单位分管社会工作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全员轮训。每年举办3—5期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班,对需要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相关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地组织培训,确保在2012年前对每位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至少轮训一次。

(3)2009至2012年,健全完善“半职督导+督导助理”体系,积极发挥香港督导在协助社会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制度、把握专业方向,以及帮助社工机构和社工树立专业价值观、协助开展评估考核活动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大力选拔培养本土社工督导人才,力争到2012年培养出合格的本土社工督导,从事社会工作本土社工占社工总数25%以上。

4.加大交流合作力度

加强与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省民政厅及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和社会工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广州、深圳等地在社会工作方面的交流合作,强化与省内外高校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外事局)

(1)2009年10月底前,与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2)2010年3月底前,制定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3)加大与省内外高校的交流合作,力争在2010年前促成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商学院等高校在我市设立社会工作教育实践基地。

(4)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社会工作界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发社工项目、定期组织交流活动。

(5)2009-2012年,每年组织市社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试点部门、镇街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到国内社会工作先进地区及香港等地学习一次。

(四)探索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1.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将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12年,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兴办主体多元化、养老服务对象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手段规范化;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2‰,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占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总数的50%以上,市社会福利院和镇街敬老院100%达到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标准。逐步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在市社会福利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总部,1/3镇街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一、二类镇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达到50%以上,三、四类镇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达到20%以上。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镇街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和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进一步统一老年人优待办法。到2012年,将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市政府考核内容。

(1)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建市社会福利院,2010年完成选址和规划设计, 2011年底前竣工,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力争把市社会福利院建设成为我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以养老为主的省一级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全省实施的“霞光计划”,继续抓好镇街敬老院建设,到2012年底前,以镇街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给予配套资助,计划投资2亿元,新建南城、清溪、莞城、大岭山等4间敬老院,资助7间未达到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标准的敬老院进行改造和修缮,确保全市所有敬老院都达到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同时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吸纳更多的社会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提高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根据全省实施的“星光计划”,继续完善镇街和社区(村)居委会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市财政在2009年投入1485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资助32个镇街100个社区(村)居委会新建和改建一大批星光老年人活动中心。2011年,选取2至3家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试点,探索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转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积极创新“公办民营”发展的新路子。按照省民政厅《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实施细则》的要求,抓住机遇,大力加强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我市兴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老龄办,各有关镇街)

(2)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面推广居家养老服务模式。2009年,对我市养老工作开展调研,了解目前的老龄化现状、养老需求及养老模式,分析我市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遇到的发展机遇和制约因素,研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思路;2010年,出台《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措施,落实经费,进一步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范围,在市一、二类镇街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达到20%以上;到2012年,一、二类镇街覆盖面争取达到50%以上,三、四类镇街覆盖面达到20%以上。指导条件较完善的镇街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试点工作,设立50个面向社区老年人的服务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软环境。2010年,依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制订出台《东莞市民办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地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先供地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监管。完善我市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制度,规范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2011年前制定我市社会福利机构行业发展规划,成立社会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并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4)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2009年前,完成对全市高龄老人基本情况调研,出台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从2010年起,按标准向全市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政府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5)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老年人维权机构。到2010年,各镇街要成立老龄办或设老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作用;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在颁布实施《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把老年人优待纳入公共服务均等化范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到2012年,在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为老年人开拓更多、更优惠、更便利的优待项目,并把优待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展至外地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镇街)

2.保障城乡“三无”人员基本生活

建立城乡“三无”人员(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农村贫困家庭长期病人集中照顾制度。到2012年,全市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1)建立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制定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现有供养标准(600元/人﹒月)的基础上,力争到2012年,全市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8000元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

(2)建立城乡“三无”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三无”人员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城镇“三无对象”住院和门诊费用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2010年前出台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村五保对象在现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五保对象医疗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

3.加强儿童福利工作

落实民政部“蓝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逐步提高儿童供养标准,到2010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孤儿的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断完善儿童福利院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使它在孤残儿童养育、特殊教育、康复矫治和训练方面具有示范作用;探索成年孤残儿童安置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和分类津贴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2009年,完成儿童福利院扩建规划;力争到2010年底,完成儿童福利院改造扩建工程;2011年,探索以儿童福利院机构为骨干,为孤儿监护养育家庭、残疾儿童家庭及其他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养、治、教、康的指导、服务和支持;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民政厅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我市社会力量独立兴办儿童福利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

(2)推进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2010年初,就孤残儿童成年后出路问题组织民政、财政、劳动、社保、建设等部门开展调研工作;2011年上半年,制订出台我市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2011年底,正式铺开我市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房管局)

(3)提高孤儿供养标准,建立儿童分类津贴制度。2009至2010年,制定我市孤儿养育标准,落实全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建立孤儿供养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各镇街要研究制定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分解指标,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分类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建立0至14岁残疾儿童报告制度。2009至2010年,会同残联等部门指导各镇街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2011至2012年,在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残疾儿童信息档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5)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2009至2010年,做好贫困家庭儿童患各种大病的统计工作,建立城乡居民困难家庭大病儿童数据库。2011至2012年,根据省《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居民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市慈善会划拨部分资金,建立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各镇街慈善会(分会)也要划拨部分资金,建立儿童大病救助慈善基金,与市慈善会形成对接网络,共同开展联合救助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会、市妇联儿童福利基金会)

4.逐步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努力提高殡葬事业的公益性水平,对生活困难的群众,推行办丧优惠或免费政策。2010年,建立我市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特殊困难新莞人丧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制度。2012年,扶持全市共30个经济欠发达镇和经济欠发达社区(村)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益性骨灰楼,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办丧需求。

(1)出台特殊群体殡葬救助政策。2010年出台特殊群体殡葬救助政策,保障我市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特殊困难新莞人基本殡葬需求。财政部门直接为特殊群体减免殡葬基本服务三项事业性收费费用;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并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免费为城乡常住居民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启动“祥安计划”(骨灰存放设施建设)。 立足当前全市实际,以切实解决基层地区骨灰安放需求为目标,采取公共财政投入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0至2012年,每年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扶持全市经济欠发达镇和经济欠发达社区(村)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益性骨灰楼,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办丧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五)加快健全救灾救助体系

通过民政内部社会救助的整合和水平提升,建立民政生活救助为基础、各项社会救助相配合的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建立现代社会救助制度。2012年底前,建立灾害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互连对接的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网络;加强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建立以市应急避灾中心为骨干,镇街村(居)应急避灾站(点)为基础的灾害应急避灾场所网络;探索建立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提高救灾装备水平和科技保障能力;建立常备的救灾志愿者队伍,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全面提升我市的灾害应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

1.建立灾害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网络

(1)2010年下半年,根据省要求,研究制定包含应急通讯平台、信息平台、决策平台、调度平台的灾害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市信息办)

(2)2010年底至2011年,争取项目立项。着手研究设计由一个工作机构、一个灾害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含应急通讯平台、信息平台、决策平台、调度平台)、一套先进的技术设备等构成的灾害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办、市信息办)

(3)2012年底前,落实项目场地、经费,争取早日开工建设,与省统一设计,同步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2.加强市救灾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2009年底前,完成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并根据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救灾物资采购方案,完成救灾物资采购。

(2)2010年起,进一步配齐各种救灾设备和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救灾需要。

3.建立应急避灾场所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各镇街)

(1)2009年成立减灾委员会;

(2)2009年底前,在市救助管理站及虎门、黄江、大岭山、横沥、寮步等5个镇建立1个市级和5个镇级应急庇护中心;

(3)2010、2011年,分别规划建设12个和15个镇级应急庇护中心,实现镇级应急庇护中心全覆盖;2012年前,全市所有村(社区)至少各建立1个应急避灾站(点),市财政对欠发达的村(社区)给予适当的资助,实现村(社区)应急庇护场所全覆盖。

4.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

2011至2012年,按省要求,整合我市救助站资源,探索建立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基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改善市救灾应急装备条件

(1)2009年底前,为市民政局配备一辆救灾专用车。

(2)2010年上半年,配备市级海事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等应急通讯装备。

6.建立救灾志愿者队伍

2011至2012年,探索建立救灾应急志愿者登记注册和培训制度,组建救灾志愿者队伍。成立志愿者队伍管理机构,规定志愿者队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救灾志愿者队伍的任务,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7.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

建立救灾储备金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救灾应急储备资金,镇街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作为救灾应急储备资金。救灾应急储备资金用于年度内实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灾工作,据实开支,未支出的救灾应急储备资金作预算收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8.健全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

(1)建立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0年前,颁布实施《东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到2012年,逐步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

(2)建立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2009年下半年,出台《东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暂行办法》,对低保家庭中有“三无”人员、学龄前儿童、年满65周岁的老人、单亲家庭、残疾人、在读学生、重病患者的,可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分类救助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以及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每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投入,2009年市财政安排临时救助资金100万元,2010年至2012年,市财政继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3)完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2009年底,制定《东莞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实施办法》,依据省规定按低保标准(目前我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的14%,提取基本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672元。2010年起在基本医疗救助金中为低保对象支付购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后,剩余部分由市、镇街财政设立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补助低保对象大病住院经社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第二次医疗救助”。

(4)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2009年,完善《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建立科学的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分401至500元、501至600元、601至800元三个层次,完成对低收入家庭情况全面普查,核查低收入家庭户数和人数,建立低收入家庭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家庭救济补贴制度。

(5)建立低保核查制度。为充分体现低保工作的公平和效率,建立低保核查制度,每年安排人员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情况进行核查。2009年安排低保工作经费80万元(聘请工作人员、宣传、资料经费)。各镇街聘请1名专职低保信息员,主要负责宣传有关低保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入户调查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落实全市年度低保对象调查摸底、统计汇总、上报有关数据,掌握全镇街低保对象的情况,及时动态管理全镇街的低保对象资料等工作。从2010年起,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低保信息员45名,每个镇街安排1名,市统筹安排13名,负责核查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情况。

(6)加强低保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2009年底,在市、镇街、村(居)实现三级联网的基础上,建立数据接口,与省低保业务工作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实现省、市、镇街、村(居)四级低保信息系统联网。2010年,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保部门医疗保险、卫生部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机构互联互通的机制,实施实时医疗救助。

(7)构建慈善超市网络。推广建立“慈善超市”,整合我市社会扶贫济困资源,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对城镇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在我市现有莞城、石龙、南城、寮步等4家慈善超市的基础上,2010至2012年,计划进一步发展“慈善超市”,做到每个镇街最少有一间“慈善超市”。

(六)建立完善优抚安置双拥服务体系

1.完善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相结合的优抚制度

以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为重点,并根据省民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十百千万关爱功臣”活动实施方案》通知精神,加强对烈士纪念碑(墓)修缮保护,完善物质保障与精神抚慰相结合的优抚制度。

(1)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医疗待遇。2009年,确保优抚对象参保率达到100%,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医疗社保结算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住院个人自付部分,由市财政按对象属别给予60%、40%和30%医疗补助,所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院医疗优惠减免政策;建立“一站式”优抚医疗费用结算制度。2009年,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我市社保、医疗网络结算环境及管理软件运用情况。2010年上半年,从网络衔接、操作使用、结算程序等方面积极探讨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报销管理系统,并配合研发公司,制作适合我市实际的优抚医疗报销管理系统的模块;2010年下半年建立优抚对象医疗电子档案,在各医疗卫生点实行安装工作,并对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操作,争取到2010年底在全市全面实行“一站式”优抚医疗结算;争取在2011年建立各类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制度,进一步提升广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办)

(2)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0年下半年,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各类优抚对象经济收入情况;2011年上半年,确定参照平均生活水平量化指标,将消费品物价指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要素纳入机制的内容;力争到2011底,制定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略高于社会一般群体的生活保障新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

(3)加强对烈士纪念碑(墓)的修缮保护工作。从2009年到2012年,以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为主,对全市27座烈士纪念碑(墓)进行修缮保护。2009年,开展调研活动,全面掌握全市烈士纪念碑(墓)的建设、保护以及凭吊利用情况,作出修缮计划;从2010年开始,根据各镇街申报的情况,分批对全市的烈士纪念碑(墓)进行修缮保护,改善凭吊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完善安置工作保障体系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一步深化,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更加到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现就业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改革。高质量建好东莞军供站,尽快形成军用饮食供应能力。

(1)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2009年,对《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安置补助金的分担方式、发放标准进行修改,由现在的安置补助金全部由镇级负担改为市、镇两级分担,城镇、农村退役士兵由现在的领取安置补助金不同标准改为统一标准。完善我市“创业东莞”培训机制,开展退役士兵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探索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制。2010年,全面实行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体化,退役士兵参加“创业东莞”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的多样性,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2)做好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2009年底前,研究出台《东莞市军休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军休人员新型的保障服务管理体系,实行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转变管理职能,实现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提高服务管理质量。率先完善军休人员地方性补贴、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军休人员地位需要相适应的地方性补贴、医疗保障体系,着重建立规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确保军休人员病有所医、生活有保障。2010年,建立虎门军休服务站,设置三名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安排两名社工人员从事军休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虎门镇)

(3)推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改革。2009年,出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改革办法,对原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随军家属,可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就业,同时鼓励其自谋职业,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对原为企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随军家属,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全部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同时,明确驻军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标准:随军前为非国家公务员和非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驻军随军家属或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必须通过自谋职业解决就业,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12万元。本人在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之前,每年由市政府按当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金;随军前为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驻军随军家属或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选择自谋职业的,在市人事劳动部门确认其事业正式干部职工身份后,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20万元,市政府以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随军前为国家公务员的驻军随军家属或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选择自谋职业的,在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其国家公务员身份后,由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24万元,市政府以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各镇街)

(4)加强军供站建设。2009年,完成工程报建并动工;2010年5月底前,主体工程完工,11月底前装修完备,并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工作;2010年12月,新站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建设局,常平镇)

3.完善社会化拥军体系

着眼创新双拥模式,建立完善社会化拥军体系,深入发动非公组织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积极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在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六连冠、“全省双拥模范城”七连冠的基础上,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和“全省双拥模范城”八连冠。

(1)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为调研动员阶段。市双拥办、经贸局、工商联(总商会)和东莞军分区政治部组成社会化拥军调研小组,深入各镇街和部队召开非公组织军民共建座谈会,调研全市社会化拥军工作开展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部署非公组织军民共建工作。

(2)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为开展活动阶段。研究出台我市非公组织军民共建活动相关政策措施。各镇街根据市的统一部署,研究非公组织军民共建工作,确定共建对子名单,联系部队研究成立共建机构,确定共建具体内容和共建制度等。共建双方签订《共建公约》,并按公约所定内容重点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智力拥军活动。规划结对共建单位如下:

东城街道、望牛墩镇、大岭山镇的非公组织与东莞军分区结对开展共建活动;虎门镇、厚街镇、长安镇的非公组织与海军91676部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寮步镇、大朗镇、塘厦镇的非公组织与75207部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黄江镇、横沥镇、东坑镇的非公组织与75234部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樟木头镇、谢岗镇、企石镇的非公组织与75235部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南城街道、沙田镇、常平镇的非公组织与东莞边防检查站结对开展共建活动;茶山镇、石龙镇的非公组织与武警支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万江街道、洪梅镇的非公组织与边防支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莞城街道、石排镇的非公组织与消防支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中堂镇、麻涌镇的非公组织与武警海关监管部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凤岗镇的非公组织与广州军区汽车营结对开展共建活动;桥头镇的非公组织与广州军区油库结对开展共建活动;高埗镇的非公组织与海军681仓库结对开展共建活动;道滘镇的非公组织与海军救生中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石碣镇的非公组织与海军“东莞舰”结对开展共建活动;清溪镇的非公组织与海军南沙守备部队结对开展共建活动。

(3)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为巩固提高阶段。全面总结推进社会化拥军工作情况,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推进社会化拥军工作成果,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支持、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拥军新体系。

(七)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1.研究探索行政区划调整

对规模较大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特大型镇整合设立地级市的市辖区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借鉴深圳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结合我市扩权强镇工作,积极探索以片区为单元分设市派出机构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研室、市机编办、市发改局、市城建规划局,各镇街)

(1)深入开展调研论证。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听取专家的意见;通过深入基层座谈了解,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配合制定调整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扩权强镇工作,制定区划调整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3)争取上级的支持和指导。加强与省民政厅的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认真做好向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4)抓好调整方案的落实。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

2.深化地名管理

通过设置地名导向牌,加强“千年古县·东莞”宣传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质量和地名文化保护水平。

(1)实施地名导向牌设置工程。2009年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2012年前在全市范围内完成地名导向牌设置工作。2012年前改造完善路街巷地名标志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2)开展“千年古县·东莞”宣传活动。2010年6月前,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遴选,完成“千年古县·东莞”纪念雕塑设计方案的确定审批工作。2011年6月前,完成“千年古县·东莞”纪念雕塑的建造、揭幕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志办)

(3)编制镇街地名分区规划。2012年前完成镇街地名分区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

(4)编纂《东莞市地名录》、《东莞市地名志》。2011前完成《东莞市地名录》的编纂工作。2012年前完成《东莞市地名志》的编纂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镇街)

(八)完善促进慈善和福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协调指导机制,打造慈善品牌项目;到2012年,率先构建覆盖街道、社区的慈善工作网络;率先建立“公正、公开、透明”,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和项目跟踪反馈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重点研发新玩法、新技术,建立福利彩票现代销售模式和现代管理模式,到2012年全市福利彩票销量突破11亿元,力争达到12亿元。

1.拓宽募集慈善资金渠道,发展多种形式慈善事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体育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慈善会)

(1)2009-2010年,尝试通过与企业合作,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展募集慈善资金活动,如举办慈善演出、慈善拍卖,鼓励大中型民营企业定向捐赠等。每年从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拨款500万元,共1000万元注入慈善资金。每年举办“慈善长跑”筹款活动,逐步将参加人员范围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扩大到企业员工。坚持和发展“慈善一元捐”筹款活动,鼓励公务员积极带头参与慈善募捐和公益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建立政府对慈善事业的表彰激励机制,表彰在慈善公益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建立企业约谈制度,推动“企业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引导和培育民营企业家成为慈善家,做到集中捐赠和经常捐赠相结合、有组织捐赠和自发捐赠相结合,常规捐赠和应急捐赠相结合。

(2)政府对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给予必要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2009至2010年,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福利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推行购买福利服务制度。2011至2012年,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安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

2.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全面发展,发挥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会)

(1)2009至2010年,依法监督管理,规范慈善行为,维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开展经常性慈善项目,如医疗救济、慈善超市、慈善助学、助残(赠送轮椅)、对口扶持等,重点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组织实施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把市社会捐助接收站、市镇街庇护中心、慈善超市建设结合起来,总结推广运作的经验和模式。加强慈善机构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合作,树立慈善项目“品牌”意识。

(2)2011至2012年,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凡慈善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慈善组织。总结推广助医、助残、助学、慈善超市的经验和运行模式,将“慈善超市”、“医疗救济”、“慈善一元捐”打造成首批优秀慈善品牌项目。不断拓展慈善救助领域,细化慈善捐赠的使用方向,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重点在救灾、安老、助孤、帮残、扶贫、济困、助医等方面加大慈善项目推广,逐步向环保、就业、科技、文化等更深广领域延伸。

3.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慈善组织形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会)

(1)2009至2010年,建设慈善公益事业的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确保捐赠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具有完全的知情权,增强慈善资助项目的可信度。通过传媒对慈善事业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助互爱、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引导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社会效益进行评议,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

(2)2011至2012年,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逐步形成自律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活动,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营造“以人为本”、“助人乐己”的慈善氛围,通过举办“慈善日”、“慈善活动周”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的良好形象。

4.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慈善会)

(1)2009至2010年,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慈善公益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完善政策措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慈善组织管理水平。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

(2)2011至2012年,推动慈善公益机构的职业化建设,吸收各类高素质人才投身慈善事业,为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稳定的慈善工作者队伍创造条件。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依法登记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管理制度,制定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制度,建立慈善组织的诚信评估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行政服务平台,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5.探索福利彩票销售新形式和销售管理新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1)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实施与彩票销售量挂钩的绩效分配改革,争取在2009年制定改革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后,从2010年起实施,以此调动福彩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建立投注站量化考评制度,争取在2010年内制定完善的考评办法和标准,每年对投注站进行综合考评,加大对投注站的激励作用;逐步建立投注站淘汰制度,对彩票销售量差、形象建设差以及严重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的投注站实施淘汰,整合资源,优化结构。

(2)加强学习交流。加强与外省、市以及国外、港澳地区的彩票业务交流,每年组织2-3批次人员开展外出交流活动,学习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同时,积极开展本市投注站之间的业务交流。

(3)创新彩票玩法。在电脑票方面,积极了解彩票市场需求,及时向省中心反馈市场动态,提出玩法改进意见。在“刮刮乐”即开票方面,研究开发具有本地特色、适应本地市场的新票种。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福彩发行中心办公环境和办公设备;推进投注站专营化基础建设。在2011年上半年前,全面完成全市投注站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科学管理。2009年底,全市福彩投注站实行“一站一卡”信息智能化系统管理;加强彩票专用设备和数据信息技术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5)拓展销售模式。逐步拓展手机、固话、视频、自助终端等销售渠道,大力开发高端彩民群体;在2010年上半年前,推广实施“刮刮乐”、“一站一枪”销售模式。同时,积极寻求与零售连锁机构合作,拓展销售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成洪波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波、市民政局局长杨东如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一名领导为成员,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试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到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实施步骤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分工,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三)保证经费投入。市、镇两级财政要把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成员单位和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资金预算方案,及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吸引社会资金,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四)强化督促检查。一方面,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时对各单位、各镇街落实试点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促进试点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一方面要把试点工作列入镇街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每年度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并作为奖惩的重要指标。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试点工作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各试点阶段工作经验,查找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试点工作办法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探好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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