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体系的中坚力量,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提升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有着重要作用。自2011年7月,东莞选拔产生第一批社会工作督导人员以来,经过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督导人才队伍。但随着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现行的制度已不能较好指导督导人才队伍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工作发展模式转变。2021年,我市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以购买服务项目形式开展,改变了过往购买服务岗位的形式。与岗位服务注重履行岗位职责不一样,项目服务更关注服务的目标与服务过程,要求社工更清楚项目内在的逻辑关系和服务策略。而这些能力恰恰是岗位社工所欠缺的,因此在服务推进的过程中需要资深的社工带领,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专业成长。
(二)现有督导人员整体水平不高。虽然我市建立了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的三层督导人才培养机制,但从当前选拔出来的督导人员看,督导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不够高,主要表现在实务能力不高、专业研究能力不足、行业引领能力欠缺等,难以满足下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化运作以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工人才队伍的要求。
(三)督导人才队伍建设机制不够完善。一是督导人员的界定不准确。督导人员指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督导技巧的资深社会工作者,过往部分督导选拔的条件局限在社会工作专业,与民政部对社会工作人才以及督导人员的界定不符。二是督导人员选拔及管理方式不合理。一方面过往督导人员选拔按照机构的规模进行名额分配,再进行统一竞选。存在部分社工机构选出较多督导人员,部分社工机构选出较少甚至没有督导人员的现象。另一方面督导人员由社工机构各自负责管理,社工机构之间不允许流动及提供服务,导致部分社工机构的督导人员过剩,部分社工机构的专业服务得不到督导服务。三是督导人员退出机制缺失。因缺少督导人员的退出机制,过往督导人员只选不出,导致其他资深优秀社工不能较好地进入督导团队,不利于督导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工作督导指南》(MZ/T166-2021)明确了社会工作督导的术语和定义、督导目标、督导内容、督导配置等,为办法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2.《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社工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6〕59号)指出社会工作督导是资深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能力,从身份上看,社工督导人员仍是从事社工督导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不是独立另设的一种职级或职称;要求发挥社会服务机构选拔使用社工督导人员的主体作用,选拔一线服务年资长、实务水平高的资深社工承担督导工作,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形成合理的初、中、高级人才梯次结构。
三、主要内容
(一)督导人员选拔。一是选拔范围。在我市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含服务管理与教学研究)的资深社会工作者、不在我市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但符合选拔条件的港澳籍资深社会工作者均可参加督导人员选拔。二是选拔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资质条件两部分,资质条件与社会工作专业职级、学历、专业服务年限挂钩。三是选拔程序。按照参选申请、资格审查、综合测评、成绩核算和名单公示等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针对现有的督导人员,按照督导选拔的条件以及比例进行认定,实行有序过渡。
(二)督导人员聘用。实行督导人员入库与出库双向管理,以及项目入库出库登记,并依托“督导库”和“项目库”进行督导人员与项目匹配,由承接主体申请配备符合项目需要的督导人员,由市民政局审批、签订服务协议,确定督导人员的聘用关系,并根据督导层级和督导工作情况发放工作补贴。
(三)督导人员管理。规范社会工作督导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督导流程以及工作补贴,为对督导人员实施监测监管提供依据。并对督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多形式监测,以及实行工作警告机制,促进督导人员履职,
(四)督导人员考核。市民政局、承接主体及被督导者作为督导人员考核的主体,从工作态度、履职能力、工作成效、满意度等方面对督导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明确不同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形成长效化的督导管理机制。
四、预期政策效果和影响
(一)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提质增效。办法提高了督导人员的准入条件,有效保障了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通过对督导工作全方位监督,将所督导项目的考核结果纳入督导工作考核指标,加强督导人员的管理,有利于促进督导人员履职尽责,保障社会工作服务提质增效。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空间更广阔。在专业发展上,社工可通过晋升社会工作专业职级获得专业发展,办法出台后,又增加了社会工作督导发展方向,形成了专业职级与督导级别的多方向专业发展路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空间广阔。
(三)督导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更合理。办法形成了准入与退出、选拔与聘用、履职与补贴的良性机制,促进督导人员队伍有序流动、良性竞争、梯度发展,有效保障督导人才队伍的稳定,兼顾全市社会工作服务督导工作安排,激励督导人员履职尽责提升专业能力。
五、主要概念
(一)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过程。
(二)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是指市民政局按照特定的程序和具体条件选拔产生,具备社会工作督导资格的专业人才。依据不同的资质条件分为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三个层级。
(三)所称的专业职级,是指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按照《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职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评定的社会工作职业等级。
(四)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经验,是指被认定为具备督导资格的督导人才(含本市、外市),以承接督导服务协议为准,实际开展督导工作年限,计算精确到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