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起草形成了《东莞市收养登记轮候及评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在2022年1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澳门老虎机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楼13室,电话:22832529,邮政编码:52300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为方便沟通,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附件:东莞市收养登记轮候及评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澳门老虎机
2022年1月4日
附件
东莞市收养登记轮候及评估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内地的中国公民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收养市社会福利中心监护的未成年人,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轮候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养登记轮候是指市社会福利中心监护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轮候管理。收养评估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收养登记轮候管理及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轮候、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收养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民政部门财政预算,不得收取被评估方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第六条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并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正式聘用人员担任评估人员,组成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
第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社会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社会调查或评估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全日制大学(儿童)教育学、儿童护理学、儿童医学、儿童心理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
(五)从事心理、婚姻家庭、亲子关系咨询工作2年以上;
(六)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类法律服务2年以上;
(七)从事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类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工作2年以上;
(八)担任人民调解员,从事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
(九)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九条收养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应当选派其他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
第十条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轮候申请及终止
第十一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收养政策规定并有收养儿童意愿的国内公民,可本人到澳门老虎机 申请收养登记轮候。
第十二条申请收养登记轮候,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附件1)并提供下列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家庭详细住址、婚姻状况(婚姻次数)、子女情况、职业及工作单位、家庭年经济收入、住房条件、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犯罪记录、联系电话和拟收养儿童的性别、年龄阶段、健康状况。
夫妻申请收养登记轮候的,需如实提供双方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如实记录申请人提供信息,建立台账(附件2),按申请时间顺序依次编制轮候序号,依据《东莞市收养轮候申请人资格评估规定》(附件3)进行收养能力初评。
第十四条轮候期间申请人相关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更新。
民政部门发现登记轮候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实或不再符合轮候条件的,应立即终止轮候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需在轮候期满之日起满1年后才能再次申请轮候:
(一)主动申请取消轮候的;
(二)通知收养能力评估时无法联系或表明放弃收养意愿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的。
第十六条轮候登记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期满自然终止。
有效期计算方式为:自登记当年1月1日起至登记次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收养评估流程及方式
第十七条当有符合送养条件未成年人时,综合考虑收养申请人收养申请要求、意愿和初评结果,为待送养的未成年人匹配多个收养申请人,匹配成功的,进行收养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收养登记机关向匹配成功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向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出《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5)。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向收养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6)。
第二十一条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7)、《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附件8)、《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附件9)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
第二十二条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对收养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纳入当地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评估人员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或者授权书。
(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查阅资料。信息核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公安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婚姻、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
(三)实地走访。前往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居(村)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
(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二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测评,对其是否适宜收养作出评估。
第二十三条评估人员应当把评估实施过程记录、归档、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五章收养能力评估
第二十四条评估人员应当依据下列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
(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提交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书面承诺,对收养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充分掌握,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充分心理准备,积极配合收养评估工作。
(二)年龄:收养申请人须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最大差为5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以年轻一方的年龄计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其中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除外。
(三)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良好,未患有医学上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无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四)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和谐、家庭关系和睦,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再婚的收养申请人对现在婚姻的态度及离婚的主要原因;单身收养申请人应对家庭有较强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与其共同生活或直系亲人的支持。
(五)道德品行:结合违法犯罪记录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等综合考量,收养申请人应当道德品质良好、行为端正、遵纪守法,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无固定职业者,应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均无不良负债。
(七)受教育程度: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八)住房条件:收养申请者应当拥有固定住所,且人均居住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九)子女情况: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包括收养申请人子女的数量、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程度、居住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
(十)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意见:收养申请人子女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成为家庭中的一员。
(十一)邻里关系:收养申请人与邻里之间关系良好,相处和睦。
(十二)社区环境:周边环境配套完善,社区治安良好,具有较为成熟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
(十三)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具备一定的养育知识,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内容包括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而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等。抚育计划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监护人监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收养能力评估由评估人员采用指标客观评分,填写《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附件10)。总分80分以上的为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任一分值打分为零的,无论总分多少,则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收养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收养评估直接否决。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不适合收养未成年人的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评估人员完成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的,应当提出收养能力评估是否合格的意见。
第六章融合情况评估
第二十八条匹配组内评估分值最高的收养申请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通知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监护协议》(附件11),安排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融合期间,评估人员依据下列情况,对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
(一)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
(二)为被收养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
(三)教育和引导被收养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的情况;
(四)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
(五)其他家庭成员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看法与支持情况;
(六)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
(七)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的情况;
(八)有无疏于照看、忽视、胁迫、拐卖、凌辱未成年人,及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等行为;
(九)有无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第三十条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应当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融合情况调查报告》(附件12)。
送养人应当积极配合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在融合情况评估阶段听取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或其他不利于被收养人等情形的,应当于第一时间向民政部门报告,结束融合;发现收养申请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章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完成收养能力和融合情况评估的,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能力评估报告》(附件13),提交民政部门。
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第三十三条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交收养评估报告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可以要求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补充。
收养评估报告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收养评估合格的,按照规定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收养评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
对收养评估不合格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陈述理由。
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八章收养后回访
第三十五条送养人要求进行收养后回访的,可以与收养人协商。收养人同意的,应当签署《收养后回访协议书》(附件14)。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6个月内,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收养人不少于3次跟踪回访,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出具《收养后回访报告》(附件15),提交民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三十六条在回访时,如果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应当及时通知送养人和收养登记机关。送养人和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收养能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收养登记机关应加强对收养能力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应建立监督和考核约束机制,对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督查。
第三十八条收养能力评估机构有违规收费或违反评估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情节轻微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对收养能力评估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取消该收养能力机构收养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收养申请人对收养登记机关、收养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收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民政局或其他有权部门检举或投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依据《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政部门开展收养人资格评估前和评估完成后,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分别公开轮候登记情况和收养人资格评估结果。
公开内容不得侵害公民隐私权。公开内容一般为下列格式:
轮候序号、申请人姓氏+先生/女士、户籍所在省、受理时间(终止时间)、*号替代出生年月日的身份证号码和*号代替第4位至第7位数字的手机号码、轮候状态(轮候或终止);资格评估分数。
第四十二条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按月将新增符合送养条件规定儿童情况报送澳门老虎机 。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本办法依法调整。
附件:1.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
2.东莞市收养申请轮候登记台账
3.东莞市收养轮候申请人资格评估规定
4.收养评估通知书
5.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
6.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7.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8.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9.收养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10.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
11.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12.融合情况调查报告
13.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14.收养后回访协议书
15.收养后回访报告
附件1
收养申请人情况声明
注:本表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填写。委托他人填写的,需一并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2
东莞市收养申请轮候登记台账
备注:1.已婚男女申请的,需登记男女双方信息;2.申请人有子女的,子女数量、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要分别登记;3.拟收养儿童条件包含儿童性别、年龄、健康状况。
附件3
东莞市收养轮候申请人资格评估规定
为客观、公平、公正评估收养人资格,帮助送养儿童选择最合适的收养家庭,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对拟收养申请人轮候资格评定做如下规定:
一、评估方式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对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分:
(一)年龄(10分)
30-40周岁(10分)
41-50周岁(8分)
51-60周岁(5分)
60周岁以上(0分)。
(二)文化程度(20分)
(1)本科(含大专)及以上(20分)
(2)高中(含中专)(10分)
(3)初中(5分)
(4)初中以下(0分)。
(三)家庭具有产权住房属地(10分)
房产位于本市评分10分;
房产位于本省其他地市评分5分;
房产位于其他省份评分2分;
无房产评分0分。
注:住房以不动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居)出具载明房屋详细地址及面积的自建房屋证明材料等为依据。
(四)婚姻状况(10分)
初婚评分10分;
有2次及以上婚姻史、未婚、离异或丧偶评分5分;
(五)子女情况(10分)
无子女评分10分;
有子女评分5分,子女患重病或重度残疾的评分0分
(六)职业(20分)
国家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部队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职工)、现役军人或者上述国有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聘用的负责人评分20分;
依法登记的个体经营户、社会组织负责人评分15分;
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在编固定职工、私人企业固定职工评分10分。固定职工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或聘用期限在10年以上且在岗的职工;
其他人员评分5分;
失业、无业人员评分0分。
(七)家庭收入(20分)
年收入30万元及以上评分20分;
年收入25—30万元评分16分;
年收入20—25万元评分12分;
年收入15—20万元评分8分;
年收入10—15万元评分4分;
年收入5—10万元评分2分;
年收入5万元以下评分0分;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总评分计为0分。
二、评分计算方式
每一名申请人评估分数为基础分数,夫妻共同申请的(男方评估分数+女方评估分数)÷2=基础分数。
附件4
编号:
收养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女)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中国公民在本地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进行收养评估。请收养申请人收到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
(民政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下列材料并配合完成评估工作:
1.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收养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无须提供);
3.收养申请人就业情况;
4.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5.收养申请人房屋产权证等信息资料;
6.收养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7.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方式共享核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收养申请人一份,评估方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5
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
第三方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等要求,中国公民在本地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进行收养评估。请第三方机构收到此通知书后,与收养申请人(男):身份证号:收养申请人(女):身份证号:取得联系,协商确定《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身份证时间及地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
你们于年月日在本处申请收养登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或者《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
本人,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万,家庭收入约为万元/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不存在以下七种情形: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年 月 日
附件8
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为配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特授权(民政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名称)评估人员
(姓名及身份证号),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
1.婚姻状况。
2.子女情况。
3.健康状况。
4.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
5.受教育情况。
6.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7.本人住房、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
8.个人征信状况。
本授权于年月日签字生效。
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单位(盖章):
附件9
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填写说明
1. “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在校学生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不需申报;
2. “经营性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3.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5. “个人收入合计”:填写申请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合计值;
6. “存款总额”:同一银行所有账户的余额加总后统一填写在该银行名下,外币存款需折算为人民币申报;
7. “资产总额”:同一销售机构所有理财产品的资产加总后统一填写在该机构名下;
8. “净资产”:同一券商所有账户的证券总市值(包括沪市、深市、股转系统)和账户资金余额加总并扣除负债后,统一填写在该券商名下(注意:此处“净资产”不包括在券商购买的基金、债券等其他产品,如有,请在本表对应位置填写);
9. “基金总市值”:同一销售机构基金市值的总和;
10. “现金价值”:一般为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表对应年份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合同中没有对应年份的现金价值,可根据保险生效日期至财产截止时点已支付的保费合计值申报;
11. “债券总价值”:债券面值与数量的乘积;
12. “现值”:根据财产截至时点的市价自行估价填写;
13. “房屋”:包括本省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本省以外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
14.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乡镇)、路名、小区(村)名、室号的顺序填写;
15. “现值”:根据财产截至时点的市价自行估价后填写;
16. “其他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期货等表格中未涉及的其他财产,请分类填写;
17.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具体包括微信钱包、支付宝、京东钱包、翼支付、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余额,请合并填写;
18. “财产合计”:填写申请人所有财产的合计值;
19. 本表由收养申请人共同填写,可结合收养评估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需核对内容填报,如需要可另外附页填写;
20.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申报。可支配收入情况申报期间为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财产申报时点为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
附件10
收养家庭综合评分表
收养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收养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说明:1.评估指标共设十二类37项,总分值130分,评估分值达到80分为合格;2.收养申请人任一方有任一“否决项”情况的,评估得0分。
附件11
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甲方(送养人):(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
(或者送养机构),
乙方(收养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
为促使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其监护的被收养人(姓名),(性别),
年月日(出生日期),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为年月日时至
年月日时止。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融合期间,乙方要认真按照甲方介绍的被收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送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二、融合期间,乙方必须确保被收养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如遇被收养人受到意外伤害病重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收养人确实难以融合的,或因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本例收养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除委托监护协议,并将被收养人交还给甲方。
四、融合期满后,乙方同意收养的,乙方必须亲自携被收养人准时到达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登记地点进行收养登记;乙方不同意收养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五、融合期间,乙方应当接受并配合对其开展融合期情况调查评估。
六、融合期间,如果乙方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领回被收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收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单位加盖章):
乙方(男)签名:(女)签名:
年月日
附件12
融合情况调查报告
注:民政部门开展融合期调查的,“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处由管辖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及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附件13
编号:
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小组):
出具日期:
东莞市民政局印制
注: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的,“评估机构名称”处填写管辖民政部门的名称,“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处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处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的,“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处由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评估机构盖章”处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14
收养后回访协议书
甲方(评估小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
乙方(收养人):(男),身份证号码,
(女),身份证号码,
为保证乙方收养(被收养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后,能够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受教育条件,永远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进行收养后回访,配合甲方了解被收养人生活、受教育和与乙方共同生活情况。
回访时间、次数、地点、方式、送养人是否参加及其他问题约定如下:
甲方签名(单位加盖章):
乙方(男)签名:(女)签名:
年月日
附件15
收养后回访报告书
注:民政部门开展收养后回访的,“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处由管辖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及加盖民政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