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助力我市抗击疫情的优势,规范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有关工作,确保捐赠依法、高效、精准、公开开展,特进一步制订指引公告如下:
一、捐赠款物接收、使用
(一)接收
1.定向捐赠
(1)属于定向捐赠资金的,请捐赠人填写捐赠资金意向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2)属于定向捐赠物资的,因防疫物资捐赠需在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进行,捐赠物资前,请捐赠人先与物资受赠单位联系,做好捐赠确认相关对接手续。确认捐赠后,请捐赠人填写捐赠物资意向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原则上,捐赠物资由捐赠人直接送达受益人,捐赠人未支付运费的,由受益人支付。
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或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有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确保物资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上述提及的“捐赠协议”应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具体由受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书面捐赠协议。
2.非定向捐赠
非定向捐赠防疫款物,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各受赠单位及时联系市慈善会或市红十字会接收,再由市慈善会或市红十字会汇总报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
(二)开票及登记
接收捐赠资金和物资后,受赠单位应当依法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1.捐赠资金
因银行划账时没有捐赠人联系方式,请捐赠人在划账捐款后及时联系款项受赠单位,以便收集开票抬头、捐赠单位税号、接收电子捐赠票据的手机号码等相关开票信息,及时开具相应的捐赠票据。
2.捐赠物资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服务,包括提供相关药品、物资、配餐、仓储、物流服务等。为便于受赠单位清点物资、折算物资价值及开具捐赠票据,请捐赠人填写捐赠物资意向书(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并视情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企业捐赠需提供物资出库清单加盖公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非生产企业或个人捐赠需提供购买物资的发票(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证明捐赠人合法拥有捐赠物资及物资质量、价格有关材料。
捐赠人提供合法票据、有资质第三方评估证明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关凭据的,以其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相关凭据与所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物资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定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该捐赠物资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并出具捐赠证明。
(三)使用及拨付
1.定向捐赠
(1)属于定向捐赠资金的,受赠单位收到捐赠资金并办完捐赠相关手续后,按捐赠人意向拨付、使用捐赠款项。
(2)属于定向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通知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受赠单位反馈捐赠物资收据(参考模板详见附件3)。
2.非定向捐赠
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用于我市疫情防控工作。
二、捐赠受益人范围
(一)本市参与疫情防控的疾控、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
(二)本市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含疾控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的人员;
(三)本市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需要帮扶的患者及需要帮扶的单位、个人;
(四)省内、省外疫情严重地区。
三、信息公开
受赠单位应当定期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媒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受赠物资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涉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进行公开。
四、监督管理
(一)受赠单位督促受益人建立捐赠物资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物资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二)受赠单位应依法保障捐赠人查询捐赠款物具体流向的权利,并指导受益人无条件配合支持。
(三)受赠单位接受市民政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接收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四)捐赠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受赠单位将线索移交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五)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捐赠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附件:1.捐赠资金意向书(参考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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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