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2016至2017年度未接受年度检查,2018至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组织负责人,登记住所已另作他用,按照有关规定,澳门老虎机 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0年,澳门老虎机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涉嫌2016至2017年度未接受年度检查,2018至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澳门老虎机 对该情况立案处理,并向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住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EMS反馈结果为查无此人。澳门老虎机 派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由于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组织负责人,执法人员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该组织住所已另作他用,同时查实其办学许可已失效,确认该组织属于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澳门老虎机 按照行政处罚履行有关程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局党组会讨论同意,对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履行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义务,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2016至2017年度未接受年度检查,2018至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条款。澳门老虎机 就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涉嫌违法情况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EMS反馈结果为查无此人。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电话联系组织负责人,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该组织住所已另作他用,同时查实其办学许可已失效,确认该组织属于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起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未在2019年参加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报,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同时,根据《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组织年报与行政执法相衔接问题意见的函》有关指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未报送或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发出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携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逾期未前来接受监督检查的,可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情形,立案处罚。本案中,澳门老虎机 向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该组织未在限期内接受监督检查,可视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澳门老虎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2016至2017年度未接受年度检查,2018至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处罚条件。
本案中,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程序,由于撤销登记是对社会组织较重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澳门老虎机 经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依法向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履行告知程序,公告送达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组织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存在,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社会组织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和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开展执法清理已到刻不容缓的地步。该案是对社会组织不接受年度检查、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报进行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情况,民政部门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检年报,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民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释,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