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达到省低保最低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要求,确保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42元,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至每人每月1988元、1863元,所需经费按现行市镇比例分担。
二、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我市实施2023年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2023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对2023年新纳入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三、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2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