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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3-31 20:39:4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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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出具主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有关遗体出具《死亡证》。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含120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签发《死亡证》。

(二)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死亡,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签发《死亡证》。

(三)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死亡(不含未知名人员),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签发《死亡证》。在监管场所死亡的,按照广东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死亡的未知名人员,由公安机关签发《死亡证》。

(五)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因医疗费用未结算而拒绝签发《死亡证》。

(六)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导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而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第四条《死亡证》出具要求。《死亡证》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条遗体接运凭证。市殡仪馆凭《死亡证》接运遗体。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接运表》,市殡仪馆凭《遗体接运表》接运。凭《遗体接运表》接运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必须自遗体接运后60日内开具《死亡证》。

对无《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的遗体,市殡仪馆不予接运。

第六条 特殊情形遗体接运。对以下特殊情形的遗体,若确实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可凭《遗体接运表》接运:

(一)非正常死亡的;

(二)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三)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上述情形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遗体接运表》,其中,属第(一)类情形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接运表》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并通知市殡仪馆接运;属第(二)类情形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体接运表》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市殡仪馆接运;属第(三)、(四)类情形的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通知市殡仪馆接运。

上述情形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接运表》并通知市殡仪馆接运遗体,如涉案死亡的,则由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检验取证后再移交市殡仪馆进行处理。

第七条 调查取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遗体,公安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做好遗体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调查死者身份、查找及通知家属等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死亡证》。涉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判断临床死因,必要时可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学专家会诊(医疗卫生机构无能力组织医学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判断临床死因后再进行遗体处理。

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死亡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涉及第六条第三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向市殡仪馆出具《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第八条保存期限。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内其他场所。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医疗卫生机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备后,通知市殡仪馆接运。

因调查取证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上注明调查取证所需的防腐期,防腐期不超过60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届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明确具体延长期限,累计防腐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

第九条对姓名、身份清楚,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办理或拒绝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按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涉及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公安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制作《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市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二)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办案单位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由办案单位制作证明材料后,经公安机关批准,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制作《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市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三)属正常死亡的遗体,能联系家属的,由市殡仪馆报请市殡葬管理所协助向家属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进行催办,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发函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村(居)委会予以协助;不能联系家属的,在市级报刊、市民政局政务网和市殡仪馆公告栏对外公告。自家属收到《催告履行通知书》满60日,或无法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经对外公告满60日,死者家属仍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市殡仪馆向市民政局提出遗体火化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和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市殡仪馆后,可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四)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经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市殡仪馆提供有效证明文书,市殡仪馆通知死者家属在30日内到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家属逾期未办理火化手续的,由市殡仪馆参照本条第(三)类遗体处理。

第十条 对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按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查明姓名和身份后,遗体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二)确实无法查明姓名、身份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经公安机关出具注明身份调查内容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由市殡仪馆参照第九条第(三)类遗体处理;其他情形遗体,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制作《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市殡仪馆,并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第十一条认领规定。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市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二条 特别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市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一)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书面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疫情需紧急隔离并作遗体火化处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处理的。

第十三条骨灰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1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市殡仪馆通过海葬等生态环保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政策。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五条涉外、涉台港澳侨规定。涉外国人、涉台港澳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外事、台港澳侨、民政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根据遗体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预算执行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市殡仪馆承接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处理。

(一)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外死亡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处理费用,由所属园区、镇(街道)公安机关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再由公安机关将资金按季度拨付给市殡仪馆。

(二)除上述(一)类情形以外的其他无人认领遗体,自骨灰保留期满一年并完成海葬后,相关处理费用由市民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再由市民政局将资金按年度拨付给市殡仪馆。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民族宗教、台港澳侨和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特定说明。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他均为自然日。

第十九 办法实施。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8日,若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遗体接运表.docx

附件2: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docx

附件3:遗体防腐期限延长申请.docx

附件4:催告履行通知书.docx

附件5:遗体处理通知书.docx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东府规202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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