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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10-18 17:08:5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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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2022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新增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扩大了困难群众的救助覆盖面,不断健全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我局按照工作职能,在《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上位法相衔接,制定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救助实施方案》)。

       二、政策修订目标任务

       按照政策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认定,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申请家庭“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一步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使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备,救助工作有规可循,为群众申请救助和享受相应救助待遇提供政策依据。

       三、制定《救助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出台《救助实施方案》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统筹救助资源的需要。救助工作涉及民政、教育、住建、医保、人社等多个部门。《救助实施方案》从统筹救助资源出发,将现有制度体系化,打通救助壁垒,各部门从过去的各自认定救助对象,转变为统一由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教育、住建、医保、人社等相关部门落实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在节约行政成本的同时,提高救助效率,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合力。

       (三)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核心,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实际上,有一些困难群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也会遇到一些生活和专项的困难。《救助实施方案》发布后,明确了困难群众除申 请低保和特困外,还可以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同时明确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救助层次更清晰,救助内容更科学,更能契合群众需求。

       四、政策依据

       1.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5号公告);

       4.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

       五、主要惠民措施

       《救助实施方案》发布后,一方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覆盖至本市户籍家庭中的非莞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调整为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效保障更多有需要的困难群众;另一方面,简化了工作流程,缩短群众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批时间,将审核审批时间减少到18个工作日,提高救助效率,确保群众得到更及时有效的救助。此外,救助变更变更程序更加便捷,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之间按家庭条件变化及时作出动态变更管理,无需群众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对比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认定条件,扩大了救助范围。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和不予认定的情形,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认定和免于计入的情形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比之前的《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规定,《救助实施方案》适当扩大了救助范围,保障范围从原来的“具有本市户籍”拓宽至本市户籍家庭中的非莞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从原来的“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需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拓宽至“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外,《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减少了不予认定的情形,拓宽了救助覆盖面,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二)明确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简化了工作流程。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和退出机制,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并方便基层操作。对比《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救助实施方案》简化了工作流程,如在提交申请方面,增加了申请认定的地点。申请人可以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乃至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在救助类型变更方面,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需重复提交,可以实现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之间按家庭条件变化及时作出动态变更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在救助时效方面,修订后的《救助实施方案》将办理时限压缩到18个工作日,对比《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减少了1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了救助服务效率。

       (三)明确分层救助内容,确保精准救助。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形成政策合力,具体包括了单人纳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四)明确监督管理内容,保障救助效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市民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核查职责,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骗取救助的处理措施,切实保障救助措施用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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