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8年,我市出台《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2022年12月,由于当时省民政厅相关政策未完成修订,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将《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有效期延长一年。2024年2月,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市民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特困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共十章四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我市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供养标准及内容、监督管理等内容。较之前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范围。一是拓宽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修订后的《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认定“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放宽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围。修订后的《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均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完善弥补了旧政策短板。上级最新文件要求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年满十八周岁后无法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以及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的流浪人员经落户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我市原办法未提及该两类人员纳入特困的相关要求。为此,《办法》明确了该两类人员纳入特困的具体认定流程、救助供养金来源等,弥补了政策短板。
(三)科学整合了业务指引。《东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方案》将于今年7月到期,参照上级最新政策,市民政局将特困人员护理工作相关要求整合到《办法》中并以条款形式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办法》的统筹性、科学性。
(四)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修订后的《办法》将办理时限压缩到18个工作日,对比省办法减少10个工作日,对比我市原办法减少7个工作日。此外,明确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时,可减少家庭经济信息化核对和入户调查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