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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

来源:市民政局 时间:2017-04-07 08:53: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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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灾人员救助的条件

受灾人员救助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1、因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因灾)受伤、死亡(失踪)的人员。

2、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本市户籍人员。

3、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以及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本市户籍人员。

救助内容和标准:

1、因灾导致死亡(失踪)的本市常住人员,每个死亡(失踪)人员家属一次性给予抚慰金5万元;因灾致残的本市户籍人员,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因灾受伤治疗的本市户籍人员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3万元;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1万元。

3、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救助金的发放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实情况后按规定迅速将市级负担的救助资金先行划拨到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连同本级负担的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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