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
1. 特困供养人员
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 低收入救助对象: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1.5倍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患者)以及极重度、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4.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v 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当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
v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4倍以下,且家庭人均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4倍以下。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患重病住院且各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均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并按救助标准分别给予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1. 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保障卡,在其就医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
2.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核准费用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3. 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先由个人支付,再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救助标准
1.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在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2.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在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3. 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在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4.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在特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核准医疗费用部分,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