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号)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对象和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并纳入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
(二)明确申请认定程序
低收入对象认定申请审核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核审批与公示均参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1.申请与受理。申请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审核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形式进行。
2.审核审批与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救助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以及作出审批决定。
(三)明确日常管理的内容
1.信息变更和定期复核。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告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每半年应进行1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应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入户抽查。
2.长期公示。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当保护低收入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3. 近亲属备案。低收入救助申请人与低收入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收入救助经办人员和村 (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收入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单独登记,重点核对核查;对已享受低收入救助待遇的低收入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应填报《备案登记表》存档备查。“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明确市各有关部门职责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政策、建立工作信息平台、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开展低收入认定和救助工作、做好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等。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救助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监管。
3.市社保局。负责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4.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
5.市卫计局。配合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重特大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教育救助相关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我市小学至大学阶段就学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给予教育救助。
7.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明确的职责分工执行。
8.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审核、审批辖区内低收入救助申请;在政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对本辖区低收入工作的报表、档案进行统计和管理;对低收入救助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委托并指导村(居)委会核查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和生活困难状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各镇(街道、园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保障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