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理顺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收养轮候、评估、登记办理等业务,规范我市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拟定该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内容、实施原则和隐私保护以及评估经费保障。
第二章为轮候申请及终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收养政策规定并有收养儿童意愿的国内公民轮候申请进行明确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明确轮候登记终止情形以及轮候有效期限。
第三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过程等进行明确规定,明确了开展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细化了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机构资质、人员资质以及评估过程的替补情形、回避情形。
第四章为收养能力评估。具体说明收养能力评估相关指标内容。
第五章为融合情况评估。具体说明经收养能力评估后融合匹配情况进行说明,并对融合期间相关情形明确处置规定。
第六章为收养评估流程及方式。对收养评估工作流程、评估方式、评估事项完成后的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章为评估报告。对经完成收养能力和融合情况评估的制作《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对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第八章为收养后回访。对收养后进行回访提出相关要求及情形处置。
第九章为监督管理。对收养登记机关、收养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收养评估公平、公正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进行规定。
第十章为附则。主要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评估依据予以说明,以及对公开轮候登记情况和收养人资格评估结果进行了说明。
四、预期政策效果和影响
全面规范我市收养登记轮候及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我市收养登记管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